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李羽鵬
- 代理人
- 高裕峰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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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甲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93,261元、例假日工資29,333元、休息日工資18,666元、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13,367元、特休假工資7,466元、資遣費22,562元,共計184,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