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羽鵬、高裕峰、歌琳頓國際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李甲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羽鵬 代 理 人 高裕峰 相 對 人 歌琳頓國際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甲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93,261元、例假日工資29,333元、休息日工資18,666元、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13,367元、特休假工資7,466元、資遣費2 2,562元,共計184,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