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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陳怡廷
相對人
大統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鋐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補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民國112年6月份加班費、預告工資、高薪低報失業給付差額、特休未休工資、無法請領失業補助賠償,共計新臺幣(下同)136,8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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