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鄧振榮
- 被告
- 元秉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安司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669元【計算式:本金1,608,000元+起訴前利息35,669元=1,643,6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