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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被告
元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安司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669元【計算式:本金1,608,000元+起訴前利息35,669元=1,643,6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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