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蘇俊立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 被告
- 蘇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下稱系爭期間)於被告農場上班,職務主要為捕鼠業務馴化流浪貓供農場使用,次要為田間工作,薪資則以基本工資時薪計算。原告在農場上班期間,因被告聲稱有經濟壓力,同樣在農場上班之母親和原告體諒被告而讓其積欠薪資,然被告之後有給付母親薪資,卻拒絕給付原告14個月薪資,且貓糧、貓砂、驅蟲藥亦由原告支出,被告雖為原告之弟弟,惟親兄弟亦須明算帳,在捕鼠業務結束後,被告於111年8月28日無故解僱原告,且未提供非自願離職書,致原告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額。
㈡、被告農場種植水果,因被告想用生物防治法,不想使用老鼠藥,故請原告至農場上班,養貓來抓老鼠,原告當時為全職考生,考量這份工作為部分工時可以兼顧始同意上班,兩造僅口頭約定工作內容,未約定薪資所得上限,惟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明定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原告在被告農場上班期間,服從指派工作,所有流浪貓之親訓皆親力親為,接連親訓12隻流浪貓,最後被告不需要所有貓,原告亦放歸所有貓,完成被告命令之工作,被告對原告享有指揮、監督權限,原告無法自行決定流浪貓去留,而原告被解僱後,非經被告允許無法進入農場,原告親訓流浪貓於農場內達到捕鼠效果,在被告不要所有流浪貓後,原告亦提出捕鼠籠作為替代方案,滿足被告之營業需求,故兩造確實有僱傭關係存在。
㈢、原告去農場上班前、解僱後均沒有養貓的習慣,若非被告請原告養貓,正常人不可能有心力、時間兩年內連續飼養12隻貓。
㈣、並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1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係接手父親溫室產業之遺願,其溫室栽培所得均為銷售農產品而來,原告所提聘僱其養貓捕鼠業務與栽培無關,當初係原告在家裡養貓,怕打擾鄰居,因被告農場之溫室有空間,所以好心借溫室給原告養貓,兩造並無僱傭關係。
㈡、貓並非被告所有,都是原告抓來養的,原告支出貓糧部分,亦與被告無關,倘原告為被告所僱,原告就其支出應向被告請購,惟原告並未向被告請購,且此部分發票亦非報被告公司統編,係存在原告雲端。
㈢、並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爭點為:㈠兩造間有無僱傭關係?㈡若兩造有僱傭關係,原告得否為附表所示之請求?茲分述如後。
㈠、關於兩造間有無僱傭關係方面:原告主張其於系爭期間止受僱於被告,職務主要為捕鼠業務馴化流浪貓供農場使用,次要為田間工作,薪資則以基本工資時薪計算,然被告迄今積欠原告14個月薪資,且於111年8月28日無故解僱原告,亦未提供非自願離職書,致原告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云云,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勞基法第2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⑴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⑷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農場種植水果,因被告想用生物防治法,不想使用老鼠藥,故請原告至農場上班,任職期間依被告指示進行養貓來抓老鼠工作。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貓照片、貓糧、貓砂價格圖示及財政部雲端發票明細、農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5-29、41-53、59-73、81-83頁),惟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原告主張被告聘僱你,每月薪水為何?)我跟被告說要設打卡機,被告都說不要,他說以基本薪資計算時薪,自己計算做多久,每個月計算。(薪水如何給付?)一開始我和我媽媽都基於是家人,被告表示有經濟壓力,付不出薪水,先讓被告欠著。我的部分是一直欠,欠到最後就直接否認。(故110年7月至今都沒有付過薪水?)是。我媽媽也沒有打卡,就自己計算時薪。我媽媽的薪水如何給付,是被告看心情好壞給付,故我的部分他沒有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筆錄)。證人即兩造之母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原告有無在工作?)他從高中、大學畢業,做兩年的公司,然後就沒有工作了,在家裡七年,在半年前開始做股票工作,然後說要考郵局,一年過一年,問他要否去找工作,都說再看看。(原告現在有無雇主?)他沒有雇主。他就是在家裡做股票。(請問證人,被告請我做的這些在農場種植、抓老鼠、插鐵枝的工作如何說明?)他是幫忙家裡,他之前沒有工作,就來幫忙,只是原告養那個貓,真的很醜,叫他放開他都不要,貓還有生小貓,我想說養一隻就好,原告就不要。(故證人的意思是,原告養貓是興趣,不是為了抓農場的老鼠?)不是興趣,是我說我要一隻就好。(故原告養的貓是用來抓溫室的老鼠?)是,但那是三年前的事情。(故證人的意思是,農場只要一隻貓,原告的工作也不是養貓去抓農場的老鼠?)對,原告只是純粹在幫忙。(原告有無領到農場的薪水?)他沒有工作,怎麼會有薪水。如果在農場養貓就有薪水,那我媳婦煮飯給他吃,也沒有薪水。(請問證人,這些貓糧、貓砂是誰買的?〈提示本院卷第41頁以下之電子卷證〉都是好市多買的,是刷我的卡」等語(見本院卷第235-239頁筆錄)。綜合原告及證人之證詞可知,原告與被告農場欠缺工作上關聯,幾無分工合作關係可言,且在農場時間僅係幫忙並非固定;原告雖有以貓來抓被告溫室之老鼠,但因兩造為手足至親,原告原本即有在養貓,家人促其放棄,其亦拒絕,而貓糧、貓砂乃以兩造之母甲○○之信用卡刷卡支付;另被告農場規模有限,如需以貓抓溫室老鼠,僅需飼養1隻貓即已足夠,被告並無需聘僱原告飼養多隻貓以抓其農場溫室老鼠之必要,此外,原告起訴迄今也未提出具體工作成果。是堪認原告非在被告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且未納入被告生產組織及結構體系,難認與被告間具組織上、人格上之從屬關係,則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一節,仍嫌無據。
4、原告迄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參以原告與被告並無人格上、組織上與經濟上之從屬關係,已如前述,故難認定原告係被告之勞工。又貓糧、貓砂係以兩造之母甲○○之好事多信用卡所購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固辯稱嗣後有給付其母現金,惟為其母所否認(見本院卷第239頁),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難逕信為真。
㈡、綜上,原告主張其於系爭期間受僱於被告,及購買貓糧、貓砂並無可採,則其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薪資等款項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暨返還貓糧、貓砂之費用云云,即屬無據。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3、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系爭期間原告薪資以基本工資時薪計算,然被告迄今積欠原告14個月薪資云云。經查:原告迄今未能提出僱傭契約、薪資單、薪資扣繳憑單、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再依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請問證人,是否有領薪水?)偶爾有薪水。偶爾是指看出貨量,我出到多少,偶爾這些出貨的錢就給我當薪水,因我是幫兒子的忙。(原告有無領到農場的薪水?)他沒有工作,怎麼會有薪水。如果在農場養貓就有薪水,那我媳婦煮飯給他吃,也沒有薪水」之上開證詞,證人甲○○亦認其身為人母,出於幫忙其子即被告之心,而為農場工作,偶爾獲得些許出貨款當作補貼,非與被告有僱傭關係而應正常、固定受領被告支付之薪資;則兩造同為至親手足,且原告所為更為對農場貢獻微不足道之幫忙,並已享受被告夫妻所提供免費膳食,尚難認為僱傭關係而應予支薪。況原告自稱其係受僱於被告,對於其母領得部分農場出貨款做為「薪資」一事,早已知悉,衡情當無坐視雇主支付其他員工薪資卻短付自身薪資卻從未催討之理;但是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見本院卷第25-29頁),均無隻字片語向被告索討薪資,已難認為其係被告員工且遭拖欠薪資。綜上,原告並未證明自被告領取勞務之對價,自難認定其與被告間具經濟上從屬關係。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說明及計算式 1 工資 172,800元 原告任職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止,共約14個月,基本工資時薪110年為160元,111年為168元,以每日平均工作2.5小時、每月30日計算,110年月薪約12,000元,111年月薪約12,600元,則被告積欠原告工資共計172,800元(計算式:12,000元×6個月+12,600元×8個月=172,800元)。 2 勞工退休金提繳6% 10,992元 110年(部分工時投保級距12,540元)每月提繳752元,6個月共4,512元;111年(部分工時投保級距13,500元)每月提繳810元,8個月共6,480元,故被告應給付勞工退休金10,992元(計算式:4,512元+6,480元=10,992元)。 3 資遣費 7,315元 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為7,315元。 4 國定假日加班費 4,980元 依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中秋節、國慶日、元旦、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勞動節、端午節共12日應給假(110年3天、111年9天),故被告應給付原告4,980元(計算式:2.5小時×160元×3天+2.5小時×168元×9天=4,980元)。 5 休息日(星期六)加班費 9,773元 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規定,原告於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有61天(110年26天、111年35天)休息日(星期六),扣除111年1月1日元旦重疊國定假日,共60天休息日,休息日額外加班費計算;110年每日558.4元(計算式:160元×1.33倍×2小時+160元×1.66倍×0.5小時=558.4元),共26天為14,518.4元;111年每日586.32元(計算式:168元×1.33倍×2小時+168元×1.66倍×0.5小時=586.32元),共34天為19,934.88元,則共計34,453.28元(計算式:14,518.4元+19,934.88元=34,453.28元),包含在每日工資部分24,680元(計算式:2.5小時×160元×26天+2.5小時×168元×34天=24,680元),則被告應給付原告9,773元(計算式:34,453.28元-24,680元=9,773.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 例假(星期日)加班費 24,280元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原告於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有61天(110年26天、111年35天)例假(星期日),扣除110年10月10日、111年5月1日重疊國定假日,共59天例假,例假額外加班費計算;110年為20,000元(計算式:160元×2倍×2.5小時×25天=20,000元);111年為28,560元(計算式:168元×2倍×2.5小時×34天=28,560元),則共計48,560元(計算式:20,000元+28,560元=48,560元),包含在每日工資部分24,280元(計算式:2.5小時×160元×25天+2.5小時×168元×34天=24,280元),則被告應給付原告24,280元(計算式:48,560元-24,280元=24,280元)。 7 特休未休工資 1,260元 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每月正常工時約174小時,原告每日工時2.5小時,每月30天為75小時,則原告約有3天特休假(計算式:7天×75/174=3.01天),折合1,260元(計算式:168元×2.5小時×3天=1,260元)。 8 國定假日補假日加班費 1,240元 110年10月11日國慶日補假、110年12月31日元旦補假、111年5月2日勞動節補假,共3天補假(110年1天、111年2天),補假額外加班費計算。110年800元(計算式:160元×2倍×1天×2.5小時=800元)、111年1,680元(計算式:168元×2倍×2天×2.5小時=1,680元),則共計2,480元(計算式:800元+1,680元=2,480元),包含在每日工資部分1,240元(計算式:160元×1倍×1天×2.5小時+168元×1倍×2天×2.5小時=1,240元),則被告應給付原告1,240元(計算式:2,480元-1,240元=1,240元)。 9 勞健保費 16,568元 原告加保於鄉公所之國民年金每月保費1,042元、健保費826元,共1,868元;110年(部分工時投保級距12,540元)勞健保每月勞工負擔分別為288元、372元,共660元,111年(部分工時投保級距13,500元)勞健保每月勞工負擔分別為311元、392元,共703元,則被告應給付差額16,568元(計算式:〈1,868元-660元〉×6個月+〈1,868元-703元)×8個月=16,568元)。 10 貓飼料、貓砂必要費用 7,838元 親訓流浪貓必要費用。 11 失業給付 8,100元 原告111年部分工時投保薪資,月薪12,600元,部分工時投保級距為13,500元,失業給付按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即為8,100元(計算式:13,500元×60%=8,100元)。 合 計 265,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