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原告
- 黃春蓉
- 被告
- 嘉億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Hi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億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Hi飯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下列事項:①本件訴之聲明內容(包含請求的總金額,及自何時起算利息);②本件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亦即,本件請求的法律上依據,原告究竟是依據何一法律條文的內容而為請求);③起訴的原因事實、理由及所用的證據資料,及說明各項請求的金額。並應附具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的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原告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