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怡萍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億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3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3分之2上訴裁判費,經扣除暫免徵收3分之2之上訴裁判費後,上訴人應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160元【計算式:3,480元-(3,480元×2/3)=1,1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