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呂仲玉
- 原告黃帷緒、李紹羽、陳浩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帷緒 李紹羽 陳浩翔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硯萍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 告 黃于珊即凱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李成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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