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黃帷緒
- 原告
- 李紹羽
- 原告
- 陳浩翔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鄭硯萍律師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謝旻宏律師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賴昱亘律師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謝明澂律師
- 被告
- 黃于珊即凱新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成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仍然聲請傳喚證人許宸浤。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