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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呂仲玉

  • 原告
    黃帷緒李紹羽陳浩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帷緒 李紹羽 陳浩翔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硯萍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 告 黃于珊即凱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李成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仍然聲請傳喚證人許宸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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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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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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