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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陳正賢
被告
波特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珉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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