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 原告
    丁炳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債 權 人 丁炳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琇月即嘉億茶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6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 年3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