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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林余錫
債務人
聯輝藥品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先文
債務人
林詩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件支付命令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佩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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