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林余錫
- 債務人
- 聯輝藥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林先文
- 債務人
- 林詩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件支付命令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佩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