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余錫
- 被告聯輝藥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聯輝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先文 債 務 人 林詩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件支付命令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佩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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