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振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OCHEA RICHARD COTERON瑞查得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此有債務人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 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