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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OCHEA RICHARD COTERON瑞查得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此有債務人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 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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