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冠德即德盛科技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債 權 人 李冠德即德盛科技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又靜即李盈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又靜即李盈霖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又靜即李盈霖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曉晴住所於雲林縣北港鎮,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李又靜即李盈霖之繼承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