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安乘電梯有限公司、翁國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安乘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1件為 證明。 二、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附表所 示票據之發票人,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票據喪失經過,尚無法確知聲請人是否為最後持有票據之票據權利人。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9日通知聲請人表明票據遺失經過,聲請人於113年3月25日收受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是否為最後持有本件附表所示票據之票據權利人,聲請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安乘電梯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興嘉分行 113年1月15日 13,200元 0000000 達鎮機電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