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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裁定准予展延至113年4月2日,因目前還有20筆土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但由於該等土地流通性不大,先前住家多以時局不好無錢購買,多持觀望態度,惟聽聞最近附近有類似土地在談買賣,故清算人仍會持續與住家溝通;且就政府機關對於土地核課之地價稅已如實繳納,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經查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0號等民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地籍圖及地價稅繳款書等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處分清算財產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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