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次按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同法第330條亦有明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財產分配一事,因土地及建物移轉而衍生的稅務及資金需求額度高於股東預期,經與會計師及代書諮詢,目前有二個方案正在討論協調,因股東們意見分歧,致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期限。
三、惟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展延之理由,未附任何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4日三次發文命於文到10日內補正公司債務已清償之證明文件、目前討論中的二個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影本、須全部股東同意清算相關方案之法律依據等事項,上開通知函分別於同年9月20日、10月21日、11月19日送達,詎聲請人未為任何補正。嗣書記官於同年12月16日、12月18日、12月23日多次撥打聲請人之行動電話及室內電話,均無法聯繫聲請人。又查上開三次通知函均由其同居人即聲請人之弟李凱文代為收受,據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清算人就任卷宗,李凱文亦為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故本件通知函確已合法送達。因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延展清算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