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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9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林翠霞即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楊文俊即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9月27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辦理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茲因清算人尚需時間整理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並與已知債權人談判債務清償等事宜,未及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展期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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