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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黃美芳
債務人
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2年3月29日所簽發面額7,872,000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10日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有4,412,000元未獲付款,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及本票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麻寮 50 666.16 10000分之454 002 嘉義縣 太保市 麻寮 50-1 6 20分之1 003 嘉義縣 太保市 麻寮 50-14 117.31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積      材料及 層 層 層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710 嘉義縣○○市○○里○○路○段00○ 0號 嘉義縣○ ○市○○ 段00000 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 層 63.16 57.09 52. 44 172.69 陽台 17.52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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