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34,400,000元之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三筆借款,分別為㈠420,000,000元 、㈡192,000,000元、㈢30,00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為622,7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資料、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3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0 9,870.62 1分之1 002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1 8,724.33 1分之1 003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2 7,794.61 1分之1 004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3 4,977.53 1分之1 005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5 4,592.59 1分之1 006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6 5,642.06 1分之1 007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7 6,159.29 1分之1 008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62 6,015.49 1分之1 009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63 5,545.44 1分之1 010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65 4,943.85 1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