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松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松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等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 票字第1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等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