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李佳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4號 抗 告 人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一、上列抗告人與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 字第154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