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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4號 抗 告 人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一、上列抗告人與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 字第154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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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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