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張文華、綠色金磚科技有限公司、蔡宗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相 對 人 綠色金磚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再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 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臺中市○○區○○路○○○道○段000號5樓之1」,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3年2月7日 9,750,000元 9,750,000元 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