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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嬌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黃振煌

一、抗告人即相對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煌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本票裁定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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