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姚凱文、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姚凱文 相 對 人 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永圳 相 對 人 黃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2,87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825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撤回上訴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45號清償借款事件),諭知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聲請人預納裁判費42,877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42,877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