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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仁勇

原告
福勝鐵工廠即葉青裕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被告
綠色金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19,2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5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如附表「契約成立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訂立如附表「工程內容」欄所示之各項承攬契約(下合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之鋼構工程,承攬報酬及給付內容各如附表「約定總價」、「工程款給付情形」欄所示。嗣原告已如期將如附表所示各承攬工程全數完工,惟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被告尚未給付之工程款」欄所示之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057,500元,爰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發包工程承攬書、估價單、對帳單、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票簽收單、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付款明細、現場照片影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9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於系爭工程完成後,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及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3,057,500元,於法有據。

(三)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合法送達被告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及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57,500元,及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工程內容 契約成立日期   約定總價  工程款給付情形  被告尚未給付之工程款 【水上工程】 ①工程名稱:辦   公室鋼構改建工程。 ②工程地點:嘉義縣水上鄉中山路二段932   、936號。 ③工程期間:112年5月5日至同年10月30日。 ④實際完工日:   112年7月13日   。  112年5月9日 2,705,000元( 未含營業稅,分三期給付) ①第一期工程款:811,500元,簽約後10日內。 ②第二期工程款:1,082,0   00元,鋼構組立完工後1 個月內。 ③第三期工程款:811,500   元,鋼構烤漆板安裝驗收完成1個月內。 ①第一期工程款:112年6月1日給付811,500元。 ②第二期工程款:   112年8月4日給   付1,082,000元   。 ③第三期工程款:811,500元扣除未施作之烤漆板567,000元,餘款244,500元迄今均未給付。 244,500元      【布袋工程】 ①工程名稱:   布袋餐廳鋼構新建工程。 ②工程地點:   嘉義縣布袋鎮   中正路65號。 ③工程期間:   預埋基礎螺絲   後90個工作天   。 ④實際完工日:   113年1月31日   。   112年11月20日 9,253,000元( 未含營業稅,分三期給付) ①第一期工程款:2,760,0   00元,簽約定金。 ②第二期工程款:3,680,0   00元,鋼構成品入現場   。 ③第三期工程款:2,760,0   00元,鋼構安裝完成。 ④追加工程款   :53,000元   ,完工後。 ①第一期工程款:   已給付2,760,00   0元。 ②第二期工程款:   已給付3,680,00   0元。 ③第三期工程款:   2,760,000元迄今均未給付。 ④追加工程款:   53,000元迄今均未給付。 2,813,000元 合計:3,05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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