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竣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友宏即鑫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