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憲能工程行、陳憲輝、羅進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憲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憲輝 被 告 羅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