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5,44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9,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59,638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