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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葉南君

上訴人
即被告
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5,44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9,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59,638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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