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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兩傳
被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參,本件訴訟已無為實體審究、裁判之必要,亦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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