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兩傳
- 被告
-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參,本件訴訟已無為實體審究、裁判之必要,亦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