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林望民、周欣怡、李文輝
- 當事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邱龍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百星產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凡瑋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龍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至於為拍賣 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故僅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法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係以:抗告人雖有積欠相對人款項,因抗告人尚有帳款未收回,以致一時無法償還,惟經與相對人協商,相對人同意讓抗告人延期償還等語。為此,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為無理由,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即債務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及蔡凡瑋(下合稱抗告人),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供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0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惟因相對人持有抗告人及第三人黃國棟於112年7月7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763萬2,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2月12日。詎到期後經向抗告人提示付款,抗告人迄今尚積欠本金567萬2,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於最高限額300萬 元範圍內,准予拍賣抵押物等情形,已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142號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見原審 卷第11至29、49至98、本院卷第19至21頁)。因此,原審依 相對人所提前述證物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與前述規定相符。至於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揭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 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 前述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 支出。則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113年度抗字第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81 19.14 112分之48 002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88 9.68 全部 003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89 15.67 7分之1 004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90 59.01 全部 005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91 59.59 7分之1 006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93 1,057.40 350分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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