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陳建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李政昌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台
債權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建綺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土地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職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7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