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建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建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李政昌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台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建綺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土地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職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257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