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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林紫婍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
    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
    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
    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請陳報提出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
    限合夥」、「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
    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含借款
    起日、借款金額等資料及目前尚欠餘額資料)到院,並詳細
    說明各筆債務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還款數額資料。
(二)請陳報上開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
    限合夥」、「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筆債務係
    以何擔保品(車輛)作為擔保借款?擔保車輛是否已遭抵償
三、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聲請人有何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三)另陳報聲請人前經協商成立時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收入
    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是否有所變動?數額
    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四、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
    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
    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五、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各車輛
    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聲請人
    以車號000-0000號機車作為擔保借款,但財產資料並無該車
    輛)
六、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東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
    在職證明書、自113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相關入帳資
    料(應陳報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加班、津貼、三節
    獎金或年終獎金等額外收入,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任
    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
    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
    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7
    月3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
    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扶
    養費部分:
(一)聲請人個人支出部分:
 1、租屋費用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承租
    地址與戶籍地址並不相同(均為嘉義縣竹崎鄉),請陳報需
    有於戶籍地以外另外承租房屋居住之必要及理由。
 2、日常家庭支出部分,應列明水、電、瓦斯、電信(個人手機
    或家用電話)、交通等支出「各項」之支出數額,並提出實
    際支出單據。若為「家用」支出,則應陳報說明是否由同住
    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數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
    何?
 3、個人基本生活開銷部分,應陳報說明係何種開銷(列明明細
    、項目、各項金額),並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以供審核是否
    有重複或不必要支出。
(二)父母扶養費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
    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請就父親扶養費每月7,000元、母親扶養費每月6,000元,提
    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另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若有,應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
    ,並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分擔數額如何
    計算?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7月29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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