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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林紫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林紫婍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 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 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請陳報提出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含借款起日、借款金額等資料及目前尚欠餘額資料)到院,並詳細說明各筆債務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還款數額資料。 (二)請陳報上開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筆債務係以何擔保品(車輛)作為擔保借款?擔保車輛是否已遭抵償? 三、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三)另陳報聲請人前經協商成立時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是否有所變動?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四、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五、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各車輛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聲請人以車號000-0000號機車作為擔保借款,但財產資料並無該車輛) 六、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東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自113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相關入帳資料(應陳報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加班、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等額外收入,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 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扶養費部分: (一)聲請人個人支出部分: 1、租屋費用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承租地址與戶籍地址並不相同(均為嘉義縣竹崎鄉),請陳報需有於戶籍地以外另外承租房屋居住之必要及理由。 2、日常家庭支出部分,應列明水、電、瓦斯、電信(個人手機或家用電話)、交通等支出「各項」之支出數額,並提出實際支出單據。若為「家用」支出,則應陳報說明是否由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數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3、個人基本生活開銷部分,應陳報說明係何種開銷(列明明細、項目、各項金額),並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以供審核是否有重複或不必要支出。 (二)父母扶養費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請就父親扶養費每月7,000元、母親扶養費每月6,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另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並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分擔數額如何計算?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7月29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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