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林芝伊
- 聲請人
- 代理人(法
- 聲請人
- 扶律師) 許洋頊律師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李佳珊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林昀儒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秦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芝伊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袋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2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