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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陳映如 住○○○○區○○路000號
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
    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資料,供本
    院查明聲請人積欠之債權人、是否曾經協商或調解等事項。
三、債權人部分:
(一)請提出積欠「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逗派金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
    關債權證明資料(含何時借貸、借款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及
    目前尚欠餘額資料)              
(二)請提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債權證明資料
    (含何時借貸、借款金額、以何人名義之何輛汽車作為擔保
    借款、目前尚欠餘額資料)到院,並【詳細說明依原契約約
    定之每期還款數額】資料,及擔保車輛目前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依債權人於調解時之陳報狀,債權人清冊所列之「中租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實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另「逗派金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更
    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四)依債權人於調解時之陳報狀,「創鉅有限合夥」陳報聲請人
    積欠其無擔保債務9,249元,但並未列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
    冊,請查明是否積欠創鉅有限合夥債務,若有,亦請更正債
    權人清冊。
四、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最近一個
    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之勞保職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其他軍
    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提出相關資料,
    若均無投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
    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
(二)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若無,亦請以書面陳
    報之。
六、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除於國軍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若有,則每月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
    請以書面陳報。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有無領取
    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
    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
    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
    年10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
    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就聲請人111、112所得資料清單上所載「營利所得」之各
    筆證券、投資,詳列載明目前財產現況(含股數、價值等)
    。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十、商業保險部分【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就名下台銀人壽-軍優利增額終身壽險、富邦人壽美富紅
    運外幣分紅終身壽險兩筆商業保險,提出「保單資料」及「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查詢結果資料(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
(三)另陳報,除上開兩筆商業保險外,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
    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
    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
    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
    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聲請人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就聲請人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陳報「每月支出數額」,若
    數額逾越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17,076元,則請詳列各項支出之明細與支出金額,並提出
    實際支出單據及說明支出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父親、母親扶養費部分:
 1、聲請人父親、母親均未逾越法定退休年齡,應屬有工作能力
    之人,則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母親目前是否仍在任職中?若
    有,每月領取(賺取)之收入數額為何?若否,則有何喪失
    工作能力而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人扶養之情事?
 2、聲請人父親、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
    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3、請就所主張每月負擔父親、母親扶養費之數額28,460元提出
    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並陳報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
    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7,076元之理由及必要性為何
    ?另陳報,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
    ?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7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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