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黃俊智、林鴻聯、張財育、曹為實、黃男州、陳佳文、呂豫文、郭倍廷、莊仲沼、王如玉、趙守文、宋耀明、曾慧雯、今井貴志、簡昭政
- 原告陳玲鳳、(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煥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昀儒、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陳玲鳳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李政昌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煥智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昀儒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 ○ ○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玲鳳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聯邦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彰化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台新銀行存款存摺影本、永豐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嘉義市農會存款存摺影本、嘉義縣水上鄉農會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員工職務證明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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