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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胡峻誠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法定代理人
○ ○ ○ ○○○路○○○○○○○○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01,000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201,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因此,法院僅在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顯已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至於債務人顯然有足夠能力清償其債務,僅因為不願支付高額的利息,故而向法院具狀聲請更生者,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是否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力或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為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債務清理調解,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4號於113年11月14日調解不成立。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在於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佐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有投保富邦人壽保險,目前保單價值約5,048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富邦人壽保戶會員專區保單價值資料可稽。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聲請人陳稱伊因為要購買大型重型機車以及遭受詐騙,才會向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借款,實際上用途也是用來買車,部分金錢遭詐騙。因貸款部分金錢遭詐騙,騙到身上沒有現金而跟朋友借錢,而且債權人也強制執行扣薪,聲請人又持續要繳納車貸,入不敷出,因而於112年7月停止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聲請人陳稱伊目前在物流擔任理貨員,每月收入約39,000元,扣除每個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17,076元後,預計將來以每月22,000元,償還72期。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總共1,201,000元。而查,債權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53,26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0,794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98,672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33,500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510,193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88,172元。另在調解程序中,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5,637元。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大約為1,090,232元。

(二)次查,聲請人在物流擔任理貨員,每個月收入約39,000元。聲請人每個月的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大約22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約43年的時間。聲請人現在擔任理貨員,每月收入約39,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每月剩餘金額約21,924元。而查,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僅大約1,090,232元,其中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願意就債權本金115,830元不加計違約利息及費用,提供分22期,每期5,265元結清債務;另外,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也願意提供180期,利率8.8%,月付金6,856元之優惠還款方案給予聲請人。則聲請人每個月還款給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5,265元及還款給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56元之後,每月剩餘額還有9,793元。另外,聲請人欠債權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34,820元,利息年息16%,每個月利息約464元;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74,031元,利息年息15.600%,每月利息約962元;另欠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98,672元,因未陳報利息利率,而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性質上非屬於金融機構,較屬融資公司性質,故比照一般融資公司貸款時可能約定最高利率,暫時以最高年息16%計算,每個月利息約1,315元。以上利息合計,每月應繳納給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合計約1,741元。聲請人每月還給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5,265元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56元後,每月剩餘額9,793元;再用於清償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合計1,741元,每個月剩餘額還有8,052元。而以此數額,清償之前積欠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53,26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80,794元及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98,672元,合計232,730元之債務,僅需要29個月即2年又5個月的時間,就可全部清償完畢。此清償期間,縱然加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80期的還款方案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2期結清債務期間,均仍未逾聲請人得為工作的43年時間。因此,本件難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綜據上述,本件綜衡聲請人的年齡、收入情況與債務狀況,本院認為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本件因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亦無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的要件,因此,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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