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陳婉玉

  • 當事人
    江信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家弘楊士賢楊進德江奇璋楊茂州徐郡禧莊明昇黃騰達陳弘益陳怡霖陳曉惠陳秀雲郭鴻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江信成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周家弘 楊士賢 楊進德 江奇璋 楊茂州 徐郡禧 莊明昇 黃騰達 陳弘益 陳怡霖 陳曉惠 陳秀雲 郭鴻樑 貝比德貿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威廷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江信成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明細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490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