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人即
- 債務人
- 邱榮彬
- 債務人
- 相對人即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權人
-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清 算 人 小鹿昌訓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 債權人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井英治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債權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 00樓及00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邱榮彬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因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受鈞院免責裁定,業於112年12月26日裁定確定,請鈞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准予聲請人(即債務人)復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邱榮彬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裁定免責,並已於112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又查,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邱榮彬應予免責,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6日確定,此有本院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的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