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曜寬建設有限公司、湯濬榮、陳志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相 對 人 陳志強 葉振安 葉賢章 葉清田 葉黃寳珠 葉進富 葉建樺 葉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開土地面積為262.9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7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20/640,有土地謄本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759元【(262.9111,7000)×12064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 ,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