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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詩苹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 ○○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屋相關課稅現值資料,亦未表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房 屋課稅現值或交易現值資料(需檢附相關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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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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