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晶富營造有限公司、陳彥閔、蔡敏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晶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閔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蔡敏柔 鄭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9,27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