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陳琳麗、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清 算 人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清 算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清 算 人 呂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