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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佩韻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鄭立德
羅一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3,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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