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綠泉造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增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棟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9,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4,75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棟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9,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4,75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