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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綠泉造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增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棟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9,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4,75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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