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葉春蓮、騰鐿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葉春蓮 被 告 騰鐿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瑛 被 告 阿里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含一至四項訴之聲明部分,其中 返還房屋部分,亦請提出可證明前開房屋價值之納稅證明書),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