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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陳菊瑛、賴聖裕

  • 原告
    葉春蓮
  • 被告
    騰鐿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份有限公司法人阿里山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葉春蓮 被 告 騰鐿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瑛 被 告 阿里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含一至四項訴之聲明部分,其中 返還房屋部分,亦請提出可證明前開房屋價值之納稅證明書),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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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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