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良
- 被告
-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27,200元,應繳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4,4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