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雲龍木偶劇團
- 法定代理人
- 黃塏均
- 被告
- 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 被告
- 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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