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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文輝

原告
雲龍木偶劇團
法定代理人
黃塏均
被告
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被告
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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