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佩香即欣晉企業社、帝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李佩香即欣晉企業社 代 理 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帝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萬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2,93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