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雄
- 被告
-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祺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0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2,47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