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張凱雄、順典交通有限公司、姚祺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雄 被 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祺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 司促字第23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0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2,47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