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承松企業有限公司、林榮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承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4,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蘇春榕